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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浪潮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7-04-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浪潮
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信息”或“公司”)的保荐机构,
对浪潮信息《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本保荐机构通过相关资料审阅、现场检查、沟通访谈等多种方式对浪潮信息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
报告、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
度;现场走访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审计、财务、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相关人员沟通交流;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
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销售业务、生产管理、研究与开发、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
关联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
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关联交易、担保业务等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1%的错报认定
为重大错报,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的错报认定为重要错报,其余为一般错
报。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
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
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 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资产总额
0.5%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
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重大缺
陷和重要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的内部控制缺陷,对于发现的内控一般缺
陷公司已经针对出现的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
内整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针对制度不够健全、缺失或已不适用的情况,公司按照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活
动对各项制度文件进行梳理,查找制度规定与实际执行的偏差,对制度缺失情况
进行了识别,逐步修订、完善或废止了相关业务及管理领域的规章制度。
       针对执行过程出现的例外情况,公司通过分析产生的原因采取了相应的整改
措施,如:缺少实施证据的,完善相关表单;对控制活动理解不准的,加强培训
等。通过对执行缺陷的整改,进一步提高了各岗位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增强了内
控的执行力。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发现的内控缺陷已落实和整改完毕,公司内控工作小组
将对整改的执行情况持续跟踪,务求不断提高公司内控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进行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该体
系合理、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
公司当前发展需要,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控制了公司生产经
营中存在的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
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6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彭凯、刘爱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0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