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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林旅游:涉及诉讼公告2017-06-01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7-032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6,000 万
元,本公司持有其 65%的股权,自然人文良天持有其 35%的股权,该公司主要
开发桂林“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
    桂圳公司股东、总经理文良天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了《民事起诉状》,就桂林“天之泰”项目建设事宜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此次诉讼将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文良天,男,1965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安新北路
9 号 2 栋 3 单元 6-2 号,身份证号码:450304196505290019。
    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翠竹路 27-2 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18439A;
    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
    第三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中路 9
号佳信华庭 5 层,注册号:450300000031720;
    法定代表人:石斌,董事长。


    2、本次诉讼的起因

    本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收购桂圳公司 65%股权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公司利用自筹资金 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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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收购桂圳公司 65%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出资额为 650 万元,占桂圳公

司注册资本的 65%;文良天出资额为 350 万元,占桂圳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在此基础上,本公司及文良天按持股比例对桂圳公司进行增资,总增资额 5,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增资额为 3,250 万元,文良天增资额为 1,750 万元。增资完成

后,桂圳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6,000 万元,本公司出资额为 3,900 万元,持有其 65%

的股权;文良天出资额为 2,100 万元,持有其 35%的股权。桂圳公司主要开发桂

林天之泰商业物业综合体项目。

    天之泰商业物业综合体项目自 2013 年 10 月开工建设,至今尚未完工,目前

处于暂时停工状态。自 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2 月,本公司共借给桂圳公司本

金 8,612 万元(其中 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2 月借款 6767 万元,2015 年 1 月

至 2016 年 2 月借款 1,942 万元)用于天之泰商业物业综合体项目的建设。2014

年底,对于天之泰商业物业综合体项目之后新增的建设资金,本公司要求文良天

按持股比例投入相应建设资金,但文良天不愿按持股比例投入资金建设天之泰商

业综合体项目。

    鉴于桂圳公司第二大股东文良天不愿按持股比例投入资金建设天之泰商业

综合体项目,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公司需要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论证,自 2015

年一季度起,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处于暂时停工状态。

    自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暂时停工后,本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反复对天之泰商

业综合体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并寻求关于桂圳公司处置、剥离或对外合作的合适

方案。
    原告文良天认为停止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建设,给桂圳公司造成了损失,
要求本公司予以赔偿。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停止桂林“天之泰”项目建设给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人民币 3100 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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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如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纠纷案
    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鱼岩公司”)为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2,600 万元,主要经营丰鱼岩宾馆和丰鱼岩岩洞游览服务。
本公司持有 51%的股权,荔浦持股会持有 49%的股权。
    2017 年 4 月,丰鱼岩公司收到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传票,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原告)就借款纠纷事宜,向广西荔浦县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被告一:丰鱼岩公司,被告二:荔浦县财政局,
被告三: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立即偿还本金人民币 80
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 231677.08 元【自(1997 年 5 月 13 日暂计算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未含复利】;逾期还款
的罚息人民币 1725865.55 元(自 1998 年 5 月 13 日暂计算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以后的罚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总计 2757524.63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诉讼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在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止至今尚
未宣判。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自然人胡秀平股
权转让纠纷案
    丰鱼岩公司(原告)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将持有的广西荔浦米提旅游有限
公司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胡秀平(被告),转让价款为 3,950,000 元,截止至
今胡秀平(被告)尚欠丰鱼岩公司股权转让款 184.4 万元。
    丰鱼岩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3 日向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
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胡秀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壹佰捌拾肆万肆仟元(1844000 元);
    2、判决被告胡秀平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陆拾陆万玖仟捌佰零柒元陆角
(669807.6 元)[暂计算 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23 日止];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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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从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余款全部付清止仍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受理上述诉讼,截止至今尚未开
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四、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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