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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林旅游:关于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7-076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本公司持有其 65%的股权,自然人文良天持有其 35%的股权,该公司主要开发桂林天
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天之泰项目”)。
    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
(原告)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文良
天(被告一)、刘美希(被告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连带
赔偿原告损失 6,000 万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受理该案。详
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截止至今,
上述桂圳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
    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申
请对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7
年 8 月 1 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桂 03 民初 54 号】,
查封、冻结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 6,000 万元的财
产。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保全的
公告》。


    鉴于:
    1、文良天(原告)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
本公司(被告)赔偿因停止桂林天之泰项目建设给桂圳公司(第三人)造成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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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人民币 3,100 万元。
    文良天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申请撤回上述起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裁定准许文良天撤回起诉,详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桂
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2、刘美希(桂圳公司股东、总经理文良天妻子)诉桂圳公司偿还 7,337,845.94
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案,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美希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向桂林
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裁定
终结执行,详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
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3、经公司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甲方)与文良天(乙方 1)、刘美希(乙方 2)、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乙方 3)签署了关于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及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相
关事宜的《备忘录》,甲乙双方同意就互相以及各自起诉桂圳公司的诉讼达成全面
和解,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备忘录》。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
申请书》,请求撤回本公司诉被告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诉讼保全对诉讼双方的各项财产查
封。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
2017 年 12 月 27 日出具的(2017)桂 03 民初 54 号之二、(2017)桂 03 民初 54 号
之三《民事裁定书》。
       (2017)桂 03 民初 5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 27-2 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俭,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良天,男,1965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安新北路 9 号 2 栋 3 单元 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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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美希,女,汉族,1975 年 7 月 27 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安新北路 9 号 2 栋 3 单元 6-2 号。
    被告: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中
路 9 号佳信华庭五楼。
    法定代表人:文良天,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
中路 9 号佳信华庭五楼。
    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
限公司、第三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因撤诉减半收取 1709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175900 元由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多预
交的案件受理费 170900 元由桂林市中级人员法院予以退回。


    (2017)桂 03 民初 54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 27-2 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俭,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良天,男,1965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林市安新北路 9 号 2 栋 3 单元 6-2 号。
    被申请人:刘美希,女, 1975 年 7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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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市安新北路 9 号 2 栋 3 单元 6-2 号。
    被申请人: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
山中路 9 号佳信华庭五楼。
    法定代表人:文良天,该公司董事长。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 日作出(2017)桂 03 民初 54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价值 6000 万元的财产;查封了申请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
路 27-2 号汽车客运主站房(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区字第 30205920 号)、1-2
层办公综合楼(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字第 30205921 号)房产。现因桂林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文良天所持有的在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35%的股权;
    二、解除冻结文良天持有的在桂林桂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的股权;
    三、解除冻结刘美希持有的在桂林桂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的股权;
    四、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 427 栋 1-1-1 号房产【房权证
号:30153239 号】;
    五、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 102 栋 3 单元 6-5 号房产【房
权证号:30451218 号】;
    六、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 426 栋 1-1-2 号房产【房权证
号:30400719 号】;
    七、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 9 号佳信华庭五层 1 区、2 区
办公用房,9 号 1 区办公用房,9 号五层 2 区办公用房房产【房权证号:30319353
号】;
    八、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126 号金源大厦北楼第六层办
公用房房产【房权证号:30373409 号】;
    九、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 502 栋 1-3 层别墅房产【房权
证号:30274756 号】;
    十、解除查封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 27-2 号汽
车客运主站房(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区字第 302059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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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解除查封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 27-2 号
1-2 层办公综合楼(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区字第 30205921 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本次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撤回诉被告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基本无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桂 03 民初
54 号之二】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桂 03 民初
54 号之三】
    3、《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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