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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弘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21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期间,公司董事会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停牌进展公告。
    自停牌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工作。鉴
于拟增加新的收购标的后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涉及的事项
较多,相关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公司需继续与相关各方就本次
重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继续推进重组项目相关工作实施,由此无法在 2017
年 12 月 7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因此,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拟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 6 个月。
    我们认为: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继续
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春生、蓝庆新、吕晓金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