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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弘股份:“16中弘01”2018年付息公告2018-01-18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9

债券代码:112326          债券简称:16 中弘 01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6 中弘 01”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
月 24 日,凡在 2018 年 1 月 2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1 月 2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发行的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
“16 中弘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326)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将期满
2 年。根据本公司“16 中弘 01”《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
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89%。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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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起息日:2016年1月25日。
   9、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1 月 25 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
年每年的1月2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25日(如遇法定及政
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
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
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
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发行时,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8年1月3
日,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BBB-, 本
期债券信用等级调整为BBB-。
   16、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
券信用等级为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2018年1月3日,经大公
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BBB-, 本期债券信用
等级调整为BBB-,已不满足质押式回购资格,不能在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回购交易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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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中弘01”票面利率为6.89%,本次付息每1手(面值
人民币1,000元)“16中弘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12元,扣税后非
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1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24日。
   2、本次除息日:2018年1月25日。
   3、本次付息资金到帐日:2018年1月25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月2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中弘01”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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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32 号楼
   邮政编码:100024
   联系人:吴学军、马刚
   咨询电话:010-59279999 转 9979
   传真:010-59279979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义、罗书洋、陆猷
   联系电话:010-66555745
   传真:010-66555397
   邮政编码:1000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达伦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5987132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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