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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泰汽车: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05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17-050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向铁牛集团有限公
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4 号)(注:黄山
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曾用名,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更名为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17-030),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218,818,380 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999,999,991.97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12,871,307.65 元(不含税金额 1,917,804,095.63 元)。

    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出具《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4409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永康众泰汽
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黄山歙县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永康市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于 2017 年 8 月 4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各方如下:

    甲方: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歙县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
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主要条款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歙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1310094029200050930,截止 2017 年 7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87020110120100095871,截止 2017 年 7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124,457.999197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79273021617,截止 2017 年 7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新能源汽车开发项目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安徽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