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银亿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23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房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定
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
议对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明海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21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1 人(共计 9 名股东参与现场投票),代表股份 3,519,984,524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7.3881%。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508,675,66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6285%。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1、《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516,705,7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069%;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3,258,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6%。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负责人:                            沈   粤(签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