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重大诉讼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公告编号:2018-5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夏回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涉及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涉讼当事人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
区阅海中央商务区鸿丰大厦 13 至 16 层。法定代表人:刘延风
被告 1: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羊绒工
业园区中银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 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
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 3: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
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 4:马生国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1
2015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银绒业股份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银绒业原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Y2015-017-1 号《债权转让协议》,
约定原告以 30000 万元价格受让被告中银绒业股份公司享有的被告
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到期贷款债权本金 30000 万元,被告中银绒业原料
公司认可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同日,原告与被告中银
绒业原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Y2015-017-2 号《还款协议》,约定中银绒
业原料公司确认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基于中银绒业原料公司与中银
绒业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所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及
原告与中银绒业股份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 Y2015-017-1 号《债权转让
协议》,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对原告负有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的债务;
因中银绒业原料公司资金短缺,原告同意给予中银绒业原料公司 24
个月的还款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自编号为 Y2015-017-1 号《债权转让
协议》所约定的债权转让日(即为还款宽限期起始日)起算,具体还
款安排为:重组期满第 12 个月,累计归还本金余额不低于 20%,重
组期满第 18 个月,累计归还本金余额不低于 30%,剩余部分到期一
次性归还,并按日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补偿金比例为 6%/年计算,
于每自然季末月 5 日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如
未按协议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的,则自逾期日起至中银绒业原
料公司清偿该应还未还部分债务之日期间,中银绒业原料公司按未还
部分债务每日 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担保、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
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签订
了《保证协议》,约定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分别
为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 Y2015-017-2 号《还款
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
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还对保证范
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
债权转让价款。
2017 年 5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中银绒
业股份公司三方签订了编号为 Y2017-039-1 号《补充协议》,约定将
Y2015-017-2 号《还款合同》的还款宽限期截至日变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了相应变更,并分别与被告宁夏中中银
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签订了《保证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
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在偿还贷款本金 9000
万元后,并未依约在还款宽限期届满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重组宽限
补偿金、违约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
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也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截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累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 21000 万元、
重组宽限补偿金 2996093 元、违约金 24885000 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3
款本金 21000 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 2996093 元、24885000 元(重
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以后重组宽限
补偿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
止;
以上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合计 237881093 元。
(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上
述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公司认为对 2017 年利润没有
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五、相关风险提示
1、本公司 2017 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
准备计提、对公司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
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两个保留事项涉及大额应收账款 27,476
万元及大额预付款项 56,359 万元,最终结果是否会对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述保留事项最终导致公司
4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
资者注意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尚未筹足到实施交割所需的资
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的期限实施完毕。目
前,公司正在同中绒集团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易的后续处理方案事
宜。本次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无法实施完毕、重组失
败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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