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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2018-07-04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公告编号:2018-8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查封通知

书》等文件,涉及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仲裁事项如下。

    二、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本次仲裁的情况见本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披露的《宁夏中

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64)。

    三、《民事裁定书》及《查封通知书》内容

    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

款 66753467. 88 元采取冻结措施;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

公司存放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该公

司厂房内平型纬编机(型号:SSR112 7G)72 台、(型号:SSR112 12G)320

台、(型号:SSR112 14G)216 台; 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
                                1
SDS-ONE APEX 3-2)20 台;平型纬编机(型号:NSSG122 12G)100 台、

(型号:MSIR123 12G)30 台、(型号:SSR112 18G) 49 台;岛精服装

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 3-2)10 台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

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

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2018

年 5 月 16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

全事宜等材料提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

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

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66753467. 88 元。

    2、查封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宁夏回族自

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该公司厂房内平型纬编机(型

号:SSR112 7G)72 台、(型号:SSR112 12G)320 台、(型号:SSR112

14G )216 台;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 3-2)20 台;

平型纬编机(型号:NSSG122 12G)100 台、(型号:MSIR 123 12G)30

台、(型号:SSR112 18G)49 台;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 3-2)10 台。
                                2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

    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二年。

    本裁定立刻开始执行。

    《查封通知书》载明:查封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20 年 7

月 2 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或其他人民

法院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

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银川市中级人民

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8)宁 01 财保 1 号)、查封通知书》( 2018)

宁 01 财保 1 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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