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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大诉讼公告2018-08-14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8-9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8 月 10 日收到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派人送达的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涉及诉讼情

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

武市灵州大道西段南侧。负责人:冯春。

    被告 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

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

英杰。

    被告 2: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

区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

马生明。

                               1
    被告 3:马生国

    被告 4:张永春

    被告 5:马生明

    被告 6:韩华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4 月 13 日、2017 年 9 月 7 日、2017 年 9 月 28 日,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武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灵武支行”)与被

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公司”)签订了

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64038201-2017 年[宁

灵]字 0001 号、64038201-2017 年[宁灵]字 0022 号、64038201-2017

年[宁灵]字 0023 号),约定由原告农发行灵武支行向被告中银绒业

公司提供贷款 4450 万元、11000 万元、14500 万元,借款用途均为借

新还旧,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

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40%,在合同

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

款利率计收复利。针对三份借款合同,被告中银绒业公司提供的还款

担保一致,具体如下:(1)保证金担保,与原告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

(保证金类),并分别缴存保证金 534 万元、1320 万元、1740 万元;

(2)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

明、韩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五被告保

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2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

户费、代理费等。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了被告中银绒业公司不能按期、

足额还本付息应当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及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划借

款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发放了货款,但被告

中银绒业公司在合同期内即出现违约情形,未按约支付利息,其违约

情形己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在原告扣划了被告缴存的保证金

后,被告中银绒业公司尚欠原告三份借款合同本金共计 262061281.09

元,被告中银绒业公司除应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还应向原告支付复

利、罚息、违约金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

张永春、马生明、韩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上述所有款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038201-2017

年[宁灵]字 0022 号)、2017 年 9 月 28 日签订的(编号 64038201-2017

年[宁灵]字 0023 号);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 262061281.09 元,利息 9588932.02 元、复利 77666.73 元、罚

息 148407.50 元、违约金 148407.50(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起

算时间详见计算清单),以上合计为 272024694.84 元,并请求按照借

                                 3
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至借款实际清偿之

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

国、张永春、马生明、韩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

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马生明、

韩华共同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公司认为对 2018 年半年报利

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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