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0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披露的警示函中提及的事项可能会涉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会计
报表的调整,但不会使公司 2017 年度报告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于 2019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向公司及相关人员下发《宁夏证监
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卫东、卢婕、石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
管理措施的决定》([2019]2 号),内容如下: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卫东、卢婕、石磊: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债务豁免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1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称,公司
与宁夏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债务
豁免协议》。经查,发现上述协议没有具体签署日期,但公司支付债务豁免后的
应付款项时间分别是 2017 年 12 月 12 日、12 月 19 日,早于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该债务豁免事项的时间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及其披露时间 2018 年 1 月 2
日。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滞后,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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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
二、部分重要事项的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
你公司控制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恒天丝路基金)重要事项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仅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一是恒天丝路基金优先级合伙人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
融鼎新-天平 1 号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入伙,认购基金份额为 10 亿元,实
际出资到位 6 亿元。公司未在该事项发生时及时进行公告。二是恒天丝路基金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同意银川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产业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28 日退伙;同意恒天丝路基
金与银川产业基金按照其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由中银绒业向银川产业
基金返还其出资,共计返还金额 588,794,520.55 元;同意将恒天丝路基金的经
营期限由两年调整为三年。公司未将上述决议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问题
违反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三、大额预付账款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的预付账款 5.1 亿元,其会计核算不严谨,披露内
容不准确,违反了《办法》第二条规定。
李卫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事项一、事项二、事
项三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卢婕作为公司时
任财务总监,石磊作为公司董事、邓肯服饰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对事项三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综上,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卫东、卢婕、
石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
李卫东、卢婕、石磊关注上述问题,采取风险防范或控制措施,并在 10 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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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向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下发《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及马生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19]1 号),内容如下: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2017 年
年报对 5.1 亿元预付账款的会计核算不严谨,披露内容不准确。你公司作为中银
绒业控股股东,马生国作为你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
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马生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
及马生国关注上述问题,采取风险防范或控制措施,并在 1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将针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刻检讨、检查
和分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加强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强化勤
勉尽责意识,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公司管理层将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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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等方面的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马生国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19]1 号)
2、《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卫东、卢婕、石磊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19]2 号)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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