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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重大诉讼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公告编号:2019-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

中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

状》;收到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

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涉及两起民事诉讼。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风区
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18,法定代表人:马英军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羊绒工业
园区中银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
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3: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
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1
    被告4:马生国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为“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于 2016 年 9 月 9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33032016280013),借款金额为人

民币 2,500 万元整,期限为 1 年,自 2016 年 9 月 9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西部(银川) 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担保”)为此笔借款

与浦发银行银川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YB3303201628001301)

及出具《担保函》(西担保函[2016]85 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

时,西部担保与被告一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编号:

XBDB-ZYYL-1609001),约定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

证西部担保合法权益,被告二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宁

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四马生国分别与西部担保签订

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为西部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一资金紧缺无法还款,申请一次展期,期限

为 1 年,自 2017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8 日,浦发银行银川分
行同意展期并与之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编号:33032016280013),

西部担保亦同意其展期申请,并与之签订了展期相关协议。根据《贷

款展期协议书》约定,本笔贷款将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到期。现借款
展期合同期限已届满,在西部担保多次催促下,上述被告均未向西部

担保履行偿还义务。

    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向西部担保送达了《逾

期贷款欠息(费)催收通知书》(2018 年第 01 次,编号:2018091701)。

2018 年 9 月 27 日,西部担保、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及原告共同签署《委


                                 2
托支付协议》,约定由原告代西部担保向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偿还此笔

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 25,448,648.89 元,并取得对相应反担保人、反

担保物的追偿权。当日,此笔代偿款项已打入浦发银行还款账户。西

部担保与原告同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此笔债权全部转让

给原告,西部担保也向四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

事实。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代偿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25,448,648.89 元(其中贷款本金 25,000,000 元,利息及罚息 448,648. 8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 183336.31 元(其中;
以人民币 25,448,648.89 元为基数,按年息 6.65%计算,自 2018 年 9

月 28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罚息人民币 496,248.7 元(其中:

以人民币 25,448,648.89 元为基数,按日息 0.5‰计算,自 2018 年 9

月 28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

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

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3
    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贸易

巷银川糖厂家属区 17 号楼 3 单元 302 室,法定代表人:崔倩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生态纺

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 月 23 号期间,宁夏德远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在原告处为被告采购机械配件等,欠付原告货款 132,316 元。

2017 年 9 月 19 日,原被告及宁夏德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

《债务划转协议》,三方约定由被告直接承担宁夏德远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 132,316 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

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3、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32,316 元,逾期付款利息

12,255.7 元(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曰,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 4.75%上浮 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

以上合计 144,571. 7 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

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

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4
1、《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宁 01 民初 1340 号;

2、《民事起诉状》、《传票》(2019)宁 0181 民初 414 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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