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诉讼进展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1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诉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债务划转协议》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
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划转协议》纠纷案,原告请
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132,316
元,逾期付款利息 12,255.7 元(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曰,并支付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75%上浮 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直
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 144,571.7 元,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2019-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之诉讼二。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宁 0181 民初 414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
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2,316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 4.35%计算,支付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至判
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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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驳回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91 元,由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271 元,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92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
设》合同纠纷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2018-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原告宁夏国
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纠纷
事项,将本公司诉至灵武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公司清偿原告建设费
用余额 624,300 元,并判决支付违约金 224,860 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本公司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本公司于判决
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国云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费用 624,300
元;支付违约金 187,290 元,共计 811,590 元;驳回原告宁夏国云联
合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2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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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收取 6,146 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的《2019-11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
告》之诉讼二。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9 年 3 月 15 日本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 01 民终 496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46 元,由上诉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
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因数额较小,不会
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 0181
民初 414 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
01 民终 4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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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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