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4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9)第 102 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
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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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5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
其预计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 述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19 年 4 月 3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七届七次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
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申晨先
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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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 876,020,3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数 15,021,46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0.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
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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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3 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
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80 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 891,041,8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36%。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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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刘 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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