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19-10-10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9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绒业”)
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7 日披露了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
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李卫东《委托担保合同纠
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金额
6,500,000 元及自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逾期付款
利息;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650,000 元;判令被告中
银绒业向原告支付担保费 325,360 元及逾期支付担保费产生的违约金
26,733.75 元,并承担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实际付清担保费之日的
违约金;判令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马生明、马生国、李卫东对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诉
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就上述
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诉讼请求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持有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8 万股股
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合理费用由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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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2019-9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
诉讼的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
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 0106 民初 8194 号], 裁定书结
果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破产申请
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
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
的个别清偿诉讼。本案中,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雍
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9 日
作出(2018)宁 01 破申 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雍润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偿还代偿款、担保费、违约金等,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
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本案尚未审理终结,故应当中止审理。故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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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止诉讼。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9 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原告宁夏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原告申
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
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违约
金、担保费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宁 0106 民初 8194 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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