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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2019-10-15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10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0 月 11 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公

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

转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

《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等文件,控股股东涉及诉

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0106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注册地址: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

侧)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1
    2013 年 1 月 29 日,原告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银绒业”)签署《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书》(证据 1),约定原告向中银绒业投资 299, 999, 999. 7 元

人民币,认购其发行的新增股份 37,037,037 股 A 股股票(股票代码

000982)。2014 年 3 月 19 日,原告支付了全部认购资金,双方交易

完成(证据 2)。经过中银绒业分红派息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原告持有中银绒业 66, 666, 666 股股份(证据 3)。

    被告作为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 “中信并购基金” )的有限合伙人之一 ,经过两次份额转让

后,最终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持有中信并购基金 10000 万元合伙份额

且已实缴( 证据 4、证据 5)。至起诉日 ,被告仍然持有上述 10000

万元合伙份额。

    在上述背景下,2017 年 6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宁夏中银

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函》(以下简

称 “承诺函”)并承诺如下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后的 60 个自然日内

(以下简称 “ 收购期”)某一交易日,被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

交易方式一次性购买原告持有的 36,100,865 股中银绒业股份,如在收

购期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上述收购义务,则被告自动放弃其名下持

有的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 万元合

伙份额(即协议所称 “中绒份额” ),以及基于该等份额享有的所有

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所有利益,自收购期届满之日(即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 ,上述份额及所有权利、利益自动归属于原告或其指定的

                                2
关联方,被告无条件配合完成份额转移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上述份额的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同时被告亦承诺,上

述份额转让,原告仅享受相关权益,不承担任何该份额上设定的责任

或义务,如原告因受让上述份额而遭受任何纠纷或损失的,被告将足

额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证据 3)。

    上述承诺函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被告签章生效,至收购期结

束,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收购义务,至起诉日,被告亦未履行承诺函中

对原告作出的过户等承诺。故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均系原告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实际损失,故应由被告最终承

担 。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含),被告名下持有

的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 万元合伙

份额及份额对应的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投票权等)归原

告所有(暂按照 2019 年 5 月 31 日基金每份额净资产 0.9636 元计算 ,

市值共计 96,360,000 元);份额对应的相关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被告以上述份额作为担保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质押、保证等)仍由

被告承担 。

    (2)请求判令被告将上述 10000 万元合伙份额过户至原告或其

指定的关联方名下,如无法实际履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

份额对应的市值金额 ;

                                3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至上述中

绒份额实际过户至原告名下之日止累计应分配的现金金额,暂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共计 13, 487, 689. 95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 1,000,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财产保全费 5, 000

元;

       (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

110,000 元;

       ( 以上 1-6 项合计金额为 110, 962, 689. 95 元)

       (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民事裁定书内容

       因上述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案,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广 东 省 深 圳市 中 级 人民 法 院 已向 中 绒集 团 下 发民 事 裁 定书

{(2019)粤 03 民初 2433 号},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

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 110,962,689. 95 元为限。中国太平洋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 ASHZ001Z0119Q001408C《保

担保函》,为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的财产,以人民币 110,962,689. 95 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3、查封通知书具体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绒集团下发编号为{( 2019)

粤 03 民初 2433 号}查封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本院根据( 2019 )

粤 03 民初 2433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 ,已办理如下查封 :

     (1)轮候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

 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股权。冻结期

 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

     (2)轮候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号 :

0800092793)持有的证券简称*ST 中绒(证券代码 :000982,证

券类别 :无限售流通股)481,496,444 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为 36 个

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

     (3)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股权托

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9%股权。查封期限三年 ,自 2019 年 7

月 25 日至 2022 年 7 月 24 日止。

                                5
      (4)冻结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大

唐饭店有限公司 100%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9 年 7 月 15 日

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止。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1%;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
的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全部被司法冻结,

其所持股份已被11次轮候冻结。中绒集团的股票在解冻前不能在二级
市场直接卖出或被平仓。但若中绒集团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
之后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中绒集团已委托律师应对上述诉讼事项,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
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查封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 O 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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