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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绒: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
   序。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第二次债
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
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
议召开情况详见管理人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12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
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
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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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银川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作出了(2019)宁 01 破 6-2
号《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银川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作出的(2019)宁 01 破 6-2 号《民
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2019 年 11 月 13 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
提出申请,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等为由,请求本院批
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19 年 11 月 13 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银绒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
对《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分组表决。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
组和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
组已表决通过《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

    本院认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组表决通过,《宁夏中银绒业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宁夏中
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
    上述裁定的附件《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开披露。

    三、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银绒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间,中银绒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中银绒业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
益调整及经营方案,中银绒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
司 2019 年度的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银绒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中银绒业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且公司 2018 年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如果公司 2019 年年度经审计的期

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规定,公司

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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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

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 条

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

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

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

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

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
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
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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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备查文件:银川中院(2019)宁 01 破 6-2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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