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金控 公告编号:2017-094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2017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州越秀金融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和《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时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股 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 63 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恕慧。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1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69,147,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8.5475%。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796,710,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3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2,436,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40%。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37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172,844,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24%。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越秀租赁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1,969,147,509 股。 同意 1,967,254,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9%; 反对 1,892,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6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951,9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049%; 反对 1,892,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9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实施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1,969,147,509 股。 同意 1,967,208,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 反对 1,938,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8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906,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783%; 反对 1,938,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关于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1,969,147,509 股。 同意 1,967,208,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 反对 1,938,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8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906,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783%; 反对 1,938,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凌娜、余洪彬 3.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