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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工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6  

						华工科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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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18)-04-222




     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等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
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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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5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
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5、2018年11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
股份331,940,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292,558,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95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12人,代表股份39,382,4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6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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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
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940,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13,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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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