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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09-05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8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案件原告: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
    3、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处于诉讼受理阶段,无法预计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今上”、“原告”)为诚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制
造;ITO 导电玻璃、显示器玻璃、真空镀膜玻璃、手机屏幕玻璃、各种规格的模
组、触摸屏、显示器以及相关玻璃配套设备及原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日,公司接到通知,安徽今上分别与深圳市华凯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华凯美”)、上海开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极”)因买卖合
同纠纷发生两宗诉讼事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分别对以上两宗诉讼请求决定立案审理,并于近日向安徽今上送达了《受理
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分别为(2017)粤 0306 民初 22878 号和(2017)沪 0115 民
初 67347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述两宗诉讼的原告均为安徽今上,其法定代表人为涂勤华。安徽今上起诉
深圳华凯美的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王收律师;起诉上海开极的委
托代理人为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安春律师。
      被告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诉讼案件编号             被 告                  其他被告
                             深圳市华凯美科技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
           (2017) 粤 0306
  1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 无
           民初 22878 号
                             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松
                             白路宝田公司工业园第
                             1 栋第 3 层
                             上海开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驰骏
           (2017) 沪 0115
   2                         住所:中国(上海)自 无
           民初 67347 号
                             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 5
                             号 B 座 704-5 室


(二)纠纷起因
  序号         被告                             纠纷起因
                             安徽今上和深圳华凯美于 2015 年至 2016 年间签订
                             十份《销售合同》,约定深圳华凯美向安徽今上采
                             购种类不同的玻璃、薄化玻璃、镀膜玻璃制品。双
                             方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交货并验收
           深圳市华凯美
   1                         合格后 90 天内结算;结算方式:现汇。双方签订
           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总金额为 37,073,625.00 元,深圳华凯美已经
                             支付货款 17,609,435.00 元,深圳华凯美尚欠安徽
                             今上货款人民币 19,464,190.00 元,经安徽今上
                             多次催要,深圳华凯美一直没有支付。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间,安徽今上与上海开
                         极之间多次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上海开极向安
         上 海 开 极 实 业 徽今上采购玻璃制品,双方约定上海开极自提货
   2     有限公司        物,自交货并验收后 90 天内,上海开极以现汇方
                         式结清货款。货物交付后,安徽今上已经为上海开
                         极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止目前,上海
                         开极尚拖欠安徽今上货款人民币 12,822,284.94
                         元,经安徽今上多次催要,上海开极拒绝支付。


(三)诉讼请求
  序号         被告                        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货 款 19,464,190.00
         深圳市华凯美
   1                     元;
         科技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 、 判令被 告 向原 告 支付 拖 欠的 货 款
         上海开极实业
   2                     12,822,284.94 元;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上述诉讼事项已分别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受理,尚未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奥诺”)起诉宁夏诚志万
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诚志”)
    事由:2012 年 10 月,山东奥诺与宁夏诚志(原名: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
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山东奥诺向宁夏诚志提供年产 5 万吨 65%
赖氨酸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冷却系统一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1050 万元。合
同签订后,山东奥诺履行了合同义务,宁夏诚志仅支付了部分设备款,尚欠山东
奥诺设备款 195 万元。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相关条款:“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延期
支付当期货款的,每延迟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 0.1%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
同总额的 10%”。山东奥诺请求法院判令宁夏诚志向其支付货款 195 万元、支付
违约金 105 万元以及由宁夏诚志承担本案诉讼费。
    涉案金额:300 万元(含货款 195 万元,违约金 105 万元)
    诉讼状态:山东奥诺已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宁夏诚志,
法院已受理,目前等待一审开庭。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两宗诉讼事项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两宗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2017)粤 0306
民初 2287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2017)
沪 0115 民初 67347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