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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1-13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珠海诚志通”)因分别与福建省瑞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隆科技”)、福州东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佑电子”)、福州恒大伟业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伟业”)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
了《仲裁申请书》,珠海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审理,案件编号分别为珠仲裁字(2017)
第 130、132、135 号。仲裁当事人、纠纷起因、仲裁请求等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6 月 2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由于珠海诚志通与东佑电子仲裁事项的连带清偿责任人吕伟春、曹明伟、福
建省世纪易迅股份有限公司、功名联展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无仲裁管辖协议,珠海
诚志通已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9 月 15 日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91)。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珠海诚志通与瑞隆科技及其连带清偿责任人仲裁事项的进展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已于近日审理完毕该案,并出具了《裁决书》,编号:
珠仲裁字(2017)第 130 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一瑞隆科技向珠海诚志通支付欠付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10,
525,185 元,并以该人民币 10,525,185 元为本金基数按每年 24%的违约金率向珠
海诚志通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19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申请人一瑞隆科技向珠海诚志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7,853 元;
    3、被申请人一瑞隆科技向珠海诚志通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4、被申请人二吕伟春、被申请人三林荟、被申请人五福建省世纪易讯股份
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六功名联展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瑞隆科技上述四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珠海诚志通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珠海诚志通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
次性支付给珠海诚志通。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96,106 元,由珠海诚志通负担 4,846 元,被申请人负担
91,260 元(仲裁费珠海诚志通已向本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在履
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时一并径付给珠海诚志通)。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珠海诚志通与东佑电子仲裁事项的进展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已于近日审理完毕该案,并出具了《裁决书》,编号:
珠仲裁字(2017)第 132 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一东佑电子向珠海诚志通支付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5,143,728
元,并以该人民币 5,143,728 元为本金基数按每年 24%的违约金率向珠海诚志通
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申请人一东佑电子向珠海诚志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42,020 元;
    3、驳回珠海诚志通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珠海诚志通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
次性支付给珠海诚志通。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58,479 元,由珠海诚志通负担 3,013 元,被申请人负担
55,466 元(仲裁费珠海诚志通已向本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在履
行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时一并径付给珠海诚志通)。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珠海诚志通与恒大伟业及其连带清偿责任人仲裁事项的进展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已于近日审理完毕该案,并出具了《裁决书》,编号:
珠仲裁字(2017)第 135 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一恒大伟业向珠海诚志通支付货款人民币 5,143,728 元,并以
该人民币 5,143,728 元为本金基数,按照 24%的年利率向珠海诚志通支付计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申请人一恒大伟业向珠海诚志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42,020 元;
    3、被申请人一恒大伟业向珠海诚志通支付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4、被申请人二吕伟春、被申请人四福建省世纪易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
人五功名联展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驳回珠海诚志通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珠海诚志通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迖之日起十日内一
次性支付给珠海诚志通。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58,479 元,由珠海诚志通承担 3,014 元,被申请人承担
55,465 元(仲裁费珠海诚志通已向本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在履
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时一并径付给珠海诚志通)。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珠海仲裁委员会就以上三个仲裁事项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定。由于以上三个
仲裁事项的所有被申请人是否会在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尚存在不
确定性,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若其不主动履行
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将积极追讨上述款项,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珠仲裁字(2017)第 130 号;
2、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珠仲裁字(2017)第 132 号;
3、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珠仲裁字(2017)第 135 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