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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东电力: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9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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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

临时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等 报 纸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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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68 号东晟泰丽园 1 号楼 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会议通知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3,421,75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8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3,421,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8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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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83,421,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0 股;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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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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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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