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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东电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的专项说明2019-04-3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的专项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 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新金
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会计政
策”)。
     本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 2017 年
修订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原会计政策执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
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
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
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
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
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
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调整列报金融工具相关
信息,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列报,并根据其公允价值调整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本次调整不会对 2018 年度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
润产生影响。
     (二)将原列示为“资产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作为“信用减值损失”列报。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
会〔2017〕14 号)的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
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公司
在编制 2019 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 2019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
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时,对可比期间的比
较数据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