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9临-2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
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
收到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宁)食药监食罚〔2018〕7号,详见2019年1月26
日披露的公告《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临
-04)。
环三公司不服市场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于2019年1月29日向
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核认为原处罚决定对法律条款适
用有误的情况,由环三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场管理局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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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5月20日,环三公司收到市场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宁)食药监食罚〔2018〕7-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宁)食药监食罚〔2018〕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环三公司在购进葡萄酒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
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
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
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
查验记录、出广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同时环三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葡萄酒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注》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
品、食品添力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
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
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
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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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
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我局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督促全资子公司环三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处理。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和正常的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说明
本次环三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
上市的情形。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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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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