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06-29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甘肃金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邹世语、李莉律师
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
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
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
列资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 2017 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等身份证明文
件等。


                            1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
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2.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6 月 8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年 6 月 24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
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
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 14:30
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公司皇苑宾馆二楼会议

                           2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公司董
事长胡振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皇台酒业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次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6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8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该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相关
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 名,参与网络平
台投票的股东 35 名,所有参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和代
表公司股份共计 61,995,9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5%。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权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
董事付耶成先生、高明星先生、冯瑛先生,独立董事常红军
先生,监事代表李生禄先生,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
先生、何维角先生、董事会秘书谢维宏先生、证券事务代表
杨新年先生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出席、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十项:
    1.审议《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的议案》;
    2.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 年修订)的议案》;
    3.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 年修订)的议案》;
    4.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7.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其中,议案 1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

                          4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推举证
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为唱票人,股东代理人董红玲女士、
监事代表李生禄先生为计票人,股东代理人冯瑛先生、监事
李生禄先生为监票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票经杨新
年先生、董红玲女士、李生禄先生、冯瑛先生以及本所律师
邹世语、李莉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1.针对第一项《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的议案》,投
票结果显示,37,327,9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102%;24,668,076 股反对,占出席本

                          5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898%;0 股弃权,占出
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未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获
得通过。
    2.针对第二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 年修订)的议
案》,投票结果显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
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过。
    3.针对第三项《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 年修订)的议
案》,投票结果显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
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过。
    4.针对第四项《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票结果
显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过。
    5.针对第五项《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投票结果
显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6
持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过。
    6.针对第六项《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投票结果
显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过。
    7.针对第七项《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投票结果显
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过。
    8.针对第八项《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投票结果显
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过。
    9.针对第九项《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投票结果显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7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
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
过。
    10.针对第十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投票
结果显示,61,995,8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1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97%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公司留存
贰份。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邹世语(签字):邹世语




             经办律师李 莉(签字):李莉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签署日期:2017 年 6 月 28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