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7-08-15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皇
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
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第二大股东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名
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刘兴明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公
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
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刘兴明先生的提名,
并同意将该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文彬 常红军 于凇琳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