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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台酒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 2017-11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
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宜宾圆明园公司”)对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的(2017)甘
06民初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2017年10月26日公司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7-10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宾县柏溪镇大园们一建司宿舍。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       职务:董事长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
街新建路55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号:武国用(2011)第091号】及地上建筑
物价值104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武国用(2011)第
091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
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三、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
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
建路55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号:武国用(2011)第091号】及地上建筑物价
值10,4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6民初90号之一。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