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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台酒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11-16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甘肃金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梁福利律师
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
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
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
列资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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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本所律
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定召开。
    2.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10 月 31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
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
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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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皇苑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
事会公告一致。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皇台酒业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
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的股市交易时段,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结束。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开始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结束。
    该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相关
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名,参与网络平台
投票的股东 7 名,所有参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和代表公
司股份共计 61,307,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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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文件,经本所律
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
生、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杨新年先生、董事闫立强先生、何维角先生、谢维宏先
生(董事会秘书)、华卫兵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叶玉璀先生、
监事柴娟女士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
本次股东大会对该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
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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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由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推举证
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为唱票人,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职
工代表监事叶玉璀先生为计票人,见证律师王伟、监事柴娟
女士为监票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票经杨新年先生、叶玉
璀先生、刘兴明先生以及本所律师王伟、监事柴娟女士现场
计票、监票,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显示,61,300,2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6%;6,9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0 股弃权,占出席股
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886%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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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公司留存
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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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王 伟(签字):




             经办律师 梁福利(签字):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签署日期:201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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