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5-03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8-39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
理律师转发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圆明园”)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
甘民终231号的邮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本案起诉及一审判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2018年1月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
的公告》(2017-10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4)。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宾县柏溪镇大园门一建司宿舍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利真,该公司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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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3、一审判决情况及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
2018年1月13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6民初90号《民事
判决书》对该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973,896.75元、运输费593,898.5元、违约金770,739.76元,共
计10,338,535.01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31元,由本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司因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
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
于本公司支付违约金770739.76元的数额,改判由其承担违约金47073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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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四川圆明园公司承担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
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231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本公
司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本公司负担。该案已审理
终结。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书,本公司2017年年报已计提预计负债854,570.76元(含一审案
件受理费83,831元,违约金770,739.76元),货款及运输费正常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根据二审判决,二审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将计入期间费用核算。因此,本次判
决对公司本期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民终231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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