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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关于收到《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的公告2018-05-08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 皇台     公告编号:2018—40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5 月 4 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凉公刑

复字[2018]第 2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对凉州区公安局凉公(经)不立字[2018]21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

服并申请复议。凉州区公安局经审查,认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已对卢鸿毅涉嫌职

务侵占立案侦察,2018 年 2 月 6 日所报线索已并入前案侦察,根据《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凉公(经)不立字

[2018]21 号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以内,向武威市公安局申请复

核。

       一、有关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向凉州区公安局报案的卢鸿毅涉嫌职务侵占

案的相关情况

       案件缘由及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以下简称“彩印包装厂”)系公司的供应商,

其以公司欠付其1372万元货款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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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在上诉过程中与彩印包装厂达成和解协议。甘肃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武威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6)甘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准许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

    2017年7月20日,因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做出(2017)甘06民初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7)甘06执保23号《保全

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对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

    案件详情详见本公司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13日、2016年12月24日、2016

年9月2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36、

2017-37、2016-99、2016-57。

   后公司发现,该民事诉讼案存在重大隐情,不但不存在对无锡市梅林彩印包

装厂欠款的事实,反而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尚欠价值127万余元的包装物未向

公司供货。公司前任董事长卢鸿毅存在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

   2017年9月8日,公司向凉州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报案。2017年11月3日,

公司收到凉州区公安局凉公(经)立告字(2017)2387号《立案告知单》,并向

武威中院送达了该《立案告知单》,但未收到武威中院中止无锡梅林货款纠纷案

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现该刑事案件正处于侦察阶段。

    二、有关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向凉州区公安局报案的卢鸿毅等前高管涉嫌

侵占公司财产的相关情况

    1、2017 年接连发生的债务诉讼案件,引起了现任管理层的高度重视,认为

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债务与相应年份达成的销售额等并不匹配,债务的真实性存在

诸多疑点。2017 年 12 月末,公司成立了年终资产盘点领导小组,于 2018 年 1

月对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存货等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发现了成品酒盘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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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00 万元的事实,并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成品酒库亏的风险提示公

告》(公告编号:2018-13)。

    2、2018 年 1 月 28 日,公司成立了成品酒库亏调查领导小组,在调查中发现

原内部人员有违法渎职等职务犯罪嫌疑,以及相关人员存在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

线索与部分事实,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

    3、公司在已公告的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存货项目中,所列示的成品酒结存

4,051.98 吨,账面净值 10,452.13 万元,其中:库存成品酒结存 2,999.98 吨,

账面净值 6,842.12 万元,15 家经销商代销的成品酒结存 1,052.40 吨,账面净值

3,610.01 万元。

    4、2018年3月,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小组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成品酒结存情况进行了重新复核,认定成品酒

亏空数量为2,799.87吨,账面价值为7139.35万元。在复核中所实施的审计程序

和取得的审计证据有:经对2016年度向审计师提供审计函证回函确认的古浪某商

贸有限公司等15家经销商全部进行了走访,13家接受走访的经销商全部否定了

2016年12月31日代销成品酒结存数量929.40吨的函证结果,对拒绝接受走访的2

家经销商,涉及123吨成品酒也无从落实。2016年12月31日存放在经销商处代销

的成品酒共1,052.40吨均包含在2,799.87吨成品酒的亏空之中。

    5、目前,公安机关已成立专案组,对卢鸿毅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察,尚需

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亏空成品酒的下落,作案实施的手段、涉案金额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鉴于公司 2018 年 2 月 6 日报案材料所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已并入 2017

年 11 月 3 日立案侦察的卢鸿毅涉嫌职务侵占案,因此,公司将不再向武威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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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局申请复核。

       2、因公安机关侦察办案保密性的工作需要,在目前调查取证阶段,公司不

宜披露尚未定性的信息,敬请投资者谅解。

       3、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或将对公司部分在诉或尚处于执行阶段的民事

诉讼案件产生影响,部分民事案件或将中止审理,或将中止执行,最终将依据相

关权力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为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将使公司管理层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改善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与提高盈利能力上,而不再消耗在诉讼官司上,有利于公司改善经

营业绩。

       5、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将公司损失

降到最低。因本刑事案件尚处于侦察阶段,应向责任人追偿的公司经济损失最终

能追回多少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估计本案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6、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以公

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凉州区公安局《立案告知单》(凉公(经)立告字[2017]2387 号);

       2、凉州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凉公(经)不立字[2018]21 号);

       2、凉州区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凉公刑复字[2018]第 2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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