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5-22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8-43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
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
森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甘0602
民初8466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培锡 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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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
润森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原告支付货款3,719,439.62元、违约金371,943.96元,共计4,091,383.58元;事
实及理由:2012年,原告陆续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
告出售白酒箱子、盒子等包装。合同对标的名称、质量标准、交货方式、检验标
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
了合同约定的货物(白酒包装),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给原告支付货款。2017
年9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719,439.62元。后
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被告未按对账确认的欠款给付原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追偿货款及违约金。
三、判决情况
原告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
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3,359,439.62元,并按所欠货款3,359,439.62元承担5%的违约金167,971.98元。
二、驳回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30元,减半收取19,765元,由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
司承担988.25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77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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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书,本公司计提预计负债 3,527,411.6 元(含赔偿款 3,359,439.62
元,违约金 167,971.98 元),案件受理费 18,776.75 元,将计入期间费用核算,共
计影响公司 2018 年度损益 3,546,188.35 元。公司将提起上诉,并密切关注此案后
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602民初8466
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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