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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09-14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甘肃金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莉、田娥律师出
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
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
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
列资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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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本所律
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定召开。
    2.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 年 8 月 29 日,
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
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
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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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
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 14:30
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 55 号公司皇苑宾馆二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
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皇台酒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
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的股市交易时段,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结束。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2018 年 9 月 12 日 15:00 开始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 15:
00 结束。
    该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相关
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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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名,参与网络平台
投票的股东 1 名,所有参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和代表公
司股份共计 24,669,4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055%。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文件,经本所律
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
生、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
事闫立强先生、何维角先生、谢维宏先生(董事会秘书)、
华卫兵先生及独立董事常红军先生、王森先生、张晓非女士,
监事会主席石峰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叶玉璀先生、监事柴娟
女士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抵押担保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
本次股东大会对该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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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推举监
事叶玉璀先生为唱票人,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监事代表石
峰先生为计票人,监事柴娟女士、见证律师李莉为监票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
式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票经叶玉璀先生、刘兴明先生、石峰
先生、柴娟女士以及本所律师李莉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即
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展期提供抵押担保的议
案》,投票结果显示,24,667,90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1,5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0 股弃权,占
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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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39%同意,获得通
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公司留存
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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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李 莉(签字):




             经办律师 田 娥(签字):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签署日期:2018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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