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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0-20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8-104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1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

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4名自然人投资者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四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第四批诉讼股

民3人,第五批诉讼股民1人)。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5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金宝香、李宏丽及张顺伟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案件一审受理费(元)        备注
 金宝香     1,433,085.98       1,433,085.98          17,698.00         第四批诉讼股民
 李宏丽      31,786.62           31,645.80            595.00           第四批诉讼股民
 张顺伟      10,172.09           10,172.09             54.00           第四批诉讼股民
 合   计    1,475,044.69       1,474,903.87          18,347.00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龙,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②原告:郑儒岳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案件一审受理费(元)        备注
 郑儒岳    1,925,382.61      1,923,977.61          22,128.00         第五批诉讼股民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①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金宝香、李宏丽、张顺伟及郑

儒岳损失共计3,400,427.30元;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4名原

告损失共计:3,398,881.48元。

    (二)金宝香、李宏丽、张顺伟及郑儒岳案件一审受理费分别是:17,698.00

元、595.00元、54.00元及22,128.00元,共计40,475.00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承担。
                                       2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4份一审判决书,本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3,439,356.48元(其中:赔

偿金额共计3,398,881.48元,将计入营业外支出;案件一审受理费共计40,475.00

元,将计入期间费用核算)。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为3,439,356.48元。

    公司将提起上诉,并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444号、(2018)甘01民初

565号、(2018)甘01民初564号及(2018)甘0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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