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0-20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8-104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1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
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4名自然人投资者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四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第四批诉讼股
民3人,第五批诉讼股民1人)。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5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金宝香、李宏丽及张顺伟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案件一审受理费(元) 备注
金宝香 1,433,085.98 1,433,085.98 17,698.00 第四批诉讼股民
李宏丽 31,786.62 31,645.80 595.00 第四批诉讼股民
张顺伟 10,172.09 10,172.09 54.00 第四批诉讼股民
合 计 1,475,044.69 1,474,903.87 18,347.00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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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龙,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②原告:郑儒岳
当事人 诉讼金额(元) 一审判决金额(元) 案件一审受理费(元) 备注
郑儒岳 1,925,382.61 1,923,977.61 22,128.00 第五批诉讼股民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①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金宝香、李宏丽、张顺伟及郑
儒岳损失共计3,400,427.30元;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4名原
告损失共计:3,398,881.48元。
(二)金宝香、李宏丽、张顺伟及郑儒岳案件一审受理费分别是:17,698.00
元、595.00元、54.00元及22,128.00元,共计40,475.00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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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4份一审判决书,本公司应计提预计负债3,439,356.48元(其中:赔
偿金额共计3,398,881.48元,将计入营业外支出;案件一审受理费共计40,475.00
元,将计入期间费用核算)。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为3,439,356.48元。
公司将提起上诉,并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444号、(2018)甘01民初
565号、(2018)甘01民初564号及(2018)甘0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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