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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关于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股权被司法冻结及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8-116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股权被司法冻结

                    及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26 日,本公司接到投资者的电话询问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投资

有限公司的股权有无被司法冻结的情况。2018 年 10 月 26 日—10 月 29 日,经公

司向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宏兵核实,上海厚丰投

资有限公司确有一涉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

下简称《协议书》)的纠纷案件,该案已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终

局裁决。上海厚丰尚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厚丰及法定代表人张宏

兵至今并未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也未收到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失信决定书》与《限制消费令》,故此前未向公司

报告该事项。

    经公司多方联系,10 月 29 日,公司收集到 5 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做出的《裁决书》扫描件(编号分别为:〔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49 号、

〔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50 号、〔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53 号、〔2018〕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51 号、 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52 号),申请人分别为:

魏容、丁震、上海同谷、新疆方圆、上海裕勤,被申请人为:上海厚丰投资有限

公司,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沪 02 执 673 号《失信决定

书》和《限制消费令》。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
       一、 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证券简称:*ST 皇台               证券代码:000995                 权益登记日期:2018 年 9 月 26 日

序                                  轮候冻结数                                       冻结深度说   关联关系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                   轮候机关   轮候期限   委托日期
号                                   量(股)                                            明       是否确认

                                                  上海市第                           冻结(原股+
       上海厚丰投资
1                     34770000.00   34770000.00   二中级人      36      2018-09-26     红股+         是
         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红利)

       二、上海厚丰本次仲裁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魏容、

丁震、上海同谷、新疆方圆、上海裕勤(以下简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上海

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上海厚丰”)之间签订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申请人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在上述协议项下的本争议

仲裁案。

       三、上海厚丰本次仲裁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件编号                 裁决书编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

                                                                               (一)厚丰公司向魏容支付欠付
 魏     容    上海厚丰     DS20170525    〔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49号
                                                                               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3,003,728.00元;(二)厚丰公司
                                                                               向魏容支付上述第(一)项下按
                                                                               年化利率24%的逾期付款利息,包
                                                                               括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3
                                                                               月3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070,510.80元,以及自2017
                                                                               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的利息;(三)厚丰公司向魏
                                                                               容支付人民币46,662.00元以
                                                                               补偿魏容花费的律师费;(四)
                                                                               驳回魏容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76,240.00元,全部由厚丰公
                                                                               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魏容
                                                                               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予
                                                                               以冲抵,故厚丰公司应向魏容

                                                      2
                                                                    支付人民币76,240.00元,以
                                                                    补偿魏容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一)厚丰公司向丁震支付欠付
丁   震    上海厚丰   DS20170526   〔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0号
                                                                    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18,458,960.00元;(二)厚丰公
                                                                    司向丁震支付上述第(一)项下
                                                                    按年化利率24%的逾期付款利息,
                                                                    包括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
                                                                    3月3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6,578,589.27元,以及自2017年4
                                                                    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厚丰公司向丁震支付人民
                                                                    币286,710.00元以补偿丁震花费
                                                                    的律师费;(四)驳回丁震的其他
                                                                    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用人
                                                                    民币275,229.00元,全部由厚丰
                                                                    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丁震
                                                                    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予以冲
                                                                    抵,故厚丰公司应向丁震支付人
                                                                    民币275,229.00元,以补偿丁震
                                                                    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一)厚丰公司向上海同谷支付
上海同谷   上海厚丰   DS20170530   〔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3号
                                                                    欠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5,299,780.00 元;(二)厚丰公
                                                                    司向上海同谷支付上述第(一)
                                                                    项下按年化利率 24%的逾期付款
                                                                    利息,包括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的利息人
                                                                    民币 1,900,704.22 元,以及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的利息;(三)厚丰公司向上海
                                                                    同谷支付人民币 86,652.00 元以
                                                                    补偿上海同谷花费的律师费;
                                                                    (四)驳回上海同谷的其他仲裁
                                                                    请求;(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111,283.00 元,全部由厚丰公司
                                                                    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上海同谷
                                                                    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予以冲
                                                                    抵,故厚丰公司应向上海同谷支
                                                                    付人民币 111,283.00 元,以补偿
                                                                    上海同谷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新疆方圆   上海厚丰   DS20170527   〔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1号   (一)厚丰公司向新疆方圆支付
                                                                    欠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8,153,782.00 元;(二)厚丰公
                                                                    司向新疆方圆支付上述第(一)
                                               3
                                                                    项下按年化利率 24%的逾期付款
                                                                    利息,包括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的利息人
                                                                    民币 2,924,255.78 元,以及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的利息;(三)厚丰公司向新疆
                                                                    方圆支付人民币 133,314.00 元
                                                                    以补偿新疆方圆花费的律师费;
                                                                    (四)驳回新疆方圆的其他仲裁
                                                                    请求;(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150,589 元,全部由厚丰公司承
                                                                    担。本案仲裁费已由新疆方圆向
                                                                    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予以冲
                                                                    抵,故厚丰公司应向新疆方圆支
                                                                    付人民币 150,589.00 元,以补偿
                                                                    新疆方圆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海裕勤   上海厚丰   DS20170528   〔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2号   (一)厚丰公司向上海裕勤支付
                                                                    欠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2,853,760.00 元;(二)厚丰公
                                                                    司向上海裕勤支付上述第(一)
                                                                    项下按年化利率 24%的逾期付款
                                                                    利息,包括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的利息人
                                                                    民币 1,023,466.68 元,以及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的利息;(三)厚丰公司向上海
                                                                    裕勤支付人民币 46,662.00 元以
                                                                    补偿上海裕勤花费的律师费;
                                                                    (四)驳回上海裕勤的其他仲裁
                                                                    请求;(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74,369.00 元,全部由厚丰公司
                                                                    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上海裕勤
                                                                    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予以冲
                                                                    抵,故厚丰公司应向上海裕勤支
                                                                    付人民币 74.369.00 元,以补偿
                                                                    上海裕勤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四、关于对上海厚丰《失信决定书》与《限制消费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沪 02 执 673 号《失信决定书》和

                                               4
《限制消费令》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容与被执行人上海厚丰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的情形。决定:将上

海厚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

费措施。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沪 02 执 673 号《限制消费令》如

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8)沪 02 执 673 号

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l8 年 08 月 14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魏容申请执行你单位仲裁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

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

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永海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

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

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

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

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

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

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

应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5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王永海,已变更为张宏兵。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5 份,编号:〔2018〕中

国贸仲京裁字第 0649 号、〔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50 号、〔2018〕中国贸仲

京裁字第 0653 号、〔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51 号、〔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

第 0652 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沪 02 执 673 号《失信决定书》

和《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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