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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8-13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1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
公司的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9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的九份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8)、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7)、《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4)。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当事人     一审判决金额(元) 一审受理费(元) 二审受理费(元) 备     注
        董瑞兰     118,462.00         2,699.00          2,669.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梅冯民     162,059.00         3,541.00          3,541.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郭 昆      118,745.00         2,674.00          2,674.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顾宏杰     392,342.00         7,230.00          7,230.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傅江山     566,230.00         9,496.00          9,496.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孙旭亚     550,294.00         9,302.00          9,302.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史伟珠     8,950.36           50.00             50.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合 计      1,917,082.36       34,962.00         34,962.0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兴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当事人   一审判决金额(元) 一审受理费(元) 二审受理费(元) 备   注
        程殿柱   66,772.61          1,469.00         1,469.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梅智忠   105,048.00         2,400.00         2,400.00        第三批诉讼股民
        合 计    171,820.61         3,869.00         3,869.0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兴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上诉人(原审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甘01民初55号、(2018)甘01民初
153号、(2018)甘01民初150号、(2018)甘01民初154号、(2018)甘01民初146号、(2018)
甘01民初147号、(2018)甘01民初54号、(2018)甘01民初52号及(2018)甘01民初151号一
审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董瑞兰、梅冯民、郭昆、顾宏杰、傅江山、孙旭
亚、史伟珠、程殿柱及梅智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董瑞兰、梅冯民、郭昆、顾宏杰、傅江山、孙旭亚、史伟珠、程殿柱及梅
智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董瑞兰、梅冯民、郭昆、顾宏杰、傅江山、孙旭亚、史伟珠、程殿柱及梅智忠二审案
件受理费共计38,831.00元,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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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第三批14名投资者的诉讼,公司已在2017年年报中计提预计负债3,094,840.68元(包
含本次判决的9名投资者的案件)。公司已将上述9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一审受理费共计38,831.00
元,计入公司2018年管理费用,请查阅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1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本案件二审受理费共计38,831.00元,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此,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38,831.00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688号、(2018)甘民终689号、(2018)甘民终
690号、(2018)甘民终738号、(2018)甘民终741号、(2018)甘民终739号、(2018)甘民
终740号、(2018)甘民终691号及(2018)甘民终69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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