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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9-02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4月11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

台酒业”)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的数名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有关“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案”的详情请查阅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有关《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基本情况

      1、《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序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裁定书文号
  1         郑岳儒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27号
  2         顾宏杰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53号
  3         梅冯民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54号
  4         陈莲萍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55号
  5         梅智忠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56号
  6          吴静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57号
  7         邵伟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58号
  8          郭昆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59号

                                      1
  9        傅江山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60号
 10        孙旭亚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161号
 11        王亚红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78号
 12        蒋骏杰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79号
 13        杨文武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80号
 14        程殿柱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81号
 15        史伟珠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82号
 16        董瑞兰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83号
 17        赵子龙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84号
 18        孙陈妍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85号
 19        钟游宇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86号
 20         余洋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387号
 21        金宝香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440号
 22        朱欣泉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甘01执501号

      (2)案由及裁定情况

      兰州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1民初748号、(2018)

甘01民初154号、(2018)甘01民初153号、(2018)甘01民初152号、(2018)

甘01民初151号、(2018)甘01民初149号、(2018)甘01民初148号、(2018)

甘01民初150号、(2018)甘01民初146号、(2018)甘01民初147号、(2017)

甘01民初949号、(2018)甘01民初53号、(2017)甘01民初951号、(2018)

甘01民初52号、(2018)甘01民初54号、(2018)甘01民初55号、(2018)

甘01民初51号、(2017)甘01民初950号、(2017)甘01民初948号、(2017)

甘01民初952号、(2018)甘01民初444号、(2018)甘01民初710号民事判

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

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2
    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中含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案

件受理费及案件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具体情况如下:

             冻结、划拨的银       冻结、划被的银行存款中包含以下各类
申请执行人
               行存款(元) 赔偿损失(元) 案件受理费(元) 案件执行费(元)

  郑岳儒     1,967,745.61    1,923,977.61     22,128.00        21,640.00
  顾宏杰      405,357.00      392,342.00       7,230.00        5,785.00
  梅冯民      167,931.00      162,059.00       3,541.00        2,331.00
  陈莲萍      323,202.00      312,624.00       5,989.00        4,589.00
  梅智忠      108,924.00      105,048.00       2,400.00        1,476.00
   吴静       103,936.00      100,300.00       2,231.00        1,405.00
  邵伟海      390,668.00      378,392.00       6,700.00        5,576.00
   郭昆       123,100.00      118,745.00       2,674.00        1,681.00
  傅江山      583,788.00      566,230.00       9,496.00        8,062.00
  孙旭亚      567,499.00      550,294.00       9,302.00        7,903.00
  王亚红       62,493.80       60,378.80       1,309.00         806.00
  蒋骏杰       4,893.74        4,793.74         50.00            50.00
  杨文武       4,159.89        4,059.89         50.00            50.00
  程殿柱       69,143.61       66,772.61       1,469.00         902.00
  史伟珠       9,050.36        8,950.36         50.00            50.00
  董瑞兰      122,808.00      118,462.00       2,669.00        1,677.00
  赵子龙       12,843.46       12,507.46        248.00           88.00
  孙陈妍       35,988.26       34,893.26        672.00          423.00
  钟游宇       53,102.23       51,345.23       1,087.00         670.00
   余洋        1,823.48        1,723.48         50.00            50.00
  金宝香     1,467,691.98    1,433,085.98     17,698.00        16,908.00
  朱欣泉      147,771.24      142,537.24       3,149.00        2,085.00
  合计       6,733,920.66    6,549,521.66     100,192.00       84,207.00


                                     3
    ②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

等值的财产。

    2、《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

    《限制消费令》称,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兰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

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胡振平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其财产或单位财产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

决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兰州中院再次责令

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公司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上述22名投资者的诉讼案,其中赔偿损失共计6,549,521.66元,案

件受理费共计100,192.00元,合计6,649,713.66元,公司已计提了预计负

                                4
债;详情请查阅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本次

22起案件的执行费为84,207.00元,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因此,以上《执

行裁定书》对公司2019年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84,207.00元。

    2、本次《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中的相关数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后,深交所有权决定暂停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

年度报告仍不能扭亏或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本次《限制消费令》的执行将对公司管理层的出行造成不便,对生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程度尚无法做出判断。

    公司将积极履行本《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相关义务,并

依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2019年4月11日,公司同时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与

《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相同文号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

产令》。

    七、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执27号、(2019)甘01执

153号、(2019)甘01执154号、(2019)甘01执155号、(2019)甘01执156

号、(2019)甘01执157号、(2019)甘01执158号、(2019)甘01执159号、

(2019)甘01执160号、(2019)甘01执161号、(2019)甘01执378号、(2019)

甘01执379号、(2019)甘01执380号、(2019)甘01执381号、(2019)甘

                                  5
01执382号、(2019)甘01执383号、(2019)甘01执384号、(2019)甘01

执385号、(2019)甘01执386号、(2019)甘01执387号、(2019)甘01执

440号、(2019)甘01执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

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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