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7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 皇台 公告编号:2019-110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26日14:30,在甘肃省武威
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2
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
董事长赵海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5,29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9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人数为1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3,07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29.9160%。公司非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
公司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优先股的情况。
3、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出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
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0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该项议案获得
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5,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3%。
本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赠与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07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0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甘肃西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一)项规定,本议案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5,295,99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90%。上述股东在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进行债务转移暨债务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6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18,303,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债务
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6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03,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军、李慧;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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