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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大 陆:关于签订新增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000997               证券简称:新大陆               公告编号:2019-003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新增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51 号)核准,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647,459 股,发行
价格每股 21.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578,629,284.07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7,887,490.28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0,741,793.79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 350ZA0045 号《验资报告》。

     二、新增《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
况

     1、2018 年 12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决
定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设立新的募集资
金专户,用于“商户服务系统与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将存放
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部分募集资金(含利息)
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告编号:2018-083)。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
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开设了账号为
100011890970010002 的募集资金专户。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将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专户的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转至上述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
区福州片区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
新大陆数字
             有限公司福建自贸                                    商户服务系统
技术股份有                      100011890970010002      15,000
             试验区福州片区分                                    与网络建设
限公司
             行

    2、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
分别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新增《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商户服务系统
与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志华、陶劲松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披露外,开户
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应对其知悉的公司信息予以保密。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