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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平高科: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7-107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2017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常务副董事长伍跃时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2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9,834,16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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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19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2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0,001,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26.26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0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149,832,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927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AMAZON

AGRI BIOTECH HK LIMITED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9,830,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589,21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二)审议通过《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四家银行申请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9,830,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589,211 股,占

                                       2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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