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14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18—006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综合办公中心 105 会议室
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1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57,718,051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67.189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641,459,56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65.528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6,258,491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6609
3、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10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35,148,419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3.5906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书面表决及网络投票
2、表决结果
(1)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57,718,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148,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增加党建工作内容)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38,983,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15%;反对 18,734,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8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13,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6.6978%;反对 18,734,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3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修订)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657,718,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5,148,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韩悦律师、朱春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提案情况、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