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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三九: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8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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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公

       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和全

       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

       确的、完整的以及有效的,所提供的有关原件及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所

       提供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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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8 月 31 日公司 2018 年第八次董事

  会决议而召集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 2018 年 9 月 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

  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规则、授权

  代表委托、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会议通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公司现场会议(下称“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

  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 1 号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综合办公中心会议

  室召开。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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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权委托书等,以及截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8 名,代表股份数 646,956,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090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且均已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及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股份数 77,863,6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4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和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合法及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如下:

    1. 关于采用累计投票制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 补选王春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也未对会议通知所列审

议及表决事项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和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告,公司董事长宋清先生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即日辞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因此,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了董事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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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辉女士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

会议的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

计数据,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1   关于采用累计投票制补选 724,820,488       无        无      通过
    公司董事的议案          股,
                            其中中小投
    1.01 补选王春城先生为公 资者同意股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数为
                            102,250,85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应在本次会议后根据计票结果进

行公开披露。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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