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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02-28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7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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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意字(2021)第 002 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
于《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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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律师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
意见。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
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
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
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
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
误导性陈述;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信达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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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
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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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范围及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依法设立,自有限公司成立起至今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由康冠有限以 2019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低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产。
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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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与具有证券发行保荐(主承销商)资格的华林证券签订了本次发
行的《保荐协议》,依法聘请华林证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一条关于保荐的规定。

    5、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
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审计
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
及第(三)项的规定。

    7、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
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持
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根据大华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9840
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
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
八十三条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
主要从事智能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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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4、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十、发行人的业务”、“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起人和
股东(实际控制人)”、“九、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并根据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6、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所述,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
义务和责任,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四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
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法违
规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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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制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
人已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
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12、根据大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要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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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
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
件:

    (1)发行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 35,627.99 万元、49,229.37
万元和 43,362.01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
元,净利润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股,不少于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7、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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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申报文件中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20、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上市除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已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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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涉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均已履行了必
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
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
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
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是由康冠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
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风险。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凌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凌斌、
王曦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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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股份)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
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重大风险。

    (二)康冠有限实物出资的瑕疵已通过原股东现金置换的方式整改,除此以
外,发行人及其前身康冠有限的历次股权(股份)变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未
设置质押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所持股份无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凌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凌斌、王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
程序,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事宜所作出的承诺真
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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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
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具有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
纠纷。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
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权属关系清晰。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等方
式合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进行租赁合同未备案、出租方未提
供产权证书。但鉴于发行人上述房产的用途为员工宿舍,如上述房屋因任何原因
终止租赁,发行人能及时找到可租赁的替代房产,故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行人所持境内子
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未拥有分支机构。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不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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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
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
互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自发行人前身康冠有限设立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均未
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自康冠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期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
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今的修改已履行法
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
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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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现行有效的
相关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报告期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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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现行生产场所和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影响审批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
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发行人“总部大楼及研发测试中心项目”尚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除此以外,发行人募
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新增
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
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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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总经理均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控股股东凌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法律意见书》相
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
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人作出的相关承
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各中介机构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
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
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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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

   《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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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曹   翠     _____________




                                          赵国阳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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