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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能控股:总经理工作细则(2017年11月)2017-11-09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
范其行为,根据《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和要求,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
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
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
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
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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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形的人员;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在禁
入期间内的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
   (十)决定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1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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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资产抵押、
质押、对外担保。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第六条 当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委托一名
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七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作为总经理的
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分工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
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第八条 副总经理按分工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力资
源、发展计划、股权事务、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
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税务等工作。
   第十条   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生产技术、基
建工程等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股东大会、董(监)
事会会议组织,信息披露、股证事务、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公司设置总经理工作部及若干综合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发展计划、安全生产、财务、审计、人力资源、证券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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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为保证在企业经营中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由总经
理召集经营班子召开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
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审议的
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时,
可临时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
持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主任。总经
理工作部负责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
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及存档
   会议应进行摘要记录,由总经理工作部指定人员记录,
并由总经理工作部主任负责编档保存,会议纪要由总经理或
授权副总经理根据需要编发文件或通知下发。

         第六章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企业的投资计划由总经理主持实施。在确定投资项目时,
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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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总经理授权限额以内的,由
总经理批准实施;超过总经理授权限额,在董事会授权限额
以内的,报经董事会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在董事
会授权限额以上的,报经股东大会审批,由股东大会批准实
施。
   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
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确保投资效果的实现。
   第十六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
程师人选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在任免部门正职负责人时,应安排人事部门进行
考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任免,并报
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在生产经营中,要认真贯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
金控制,强化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
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董事会授权的
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必须严肃对待,慎重处
理。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负责前期谈判、洽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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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信调查。
   担保前应由财务部门就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充分评估提出
意见,报总经理审阅。总经理同意给予担保的,应责成财务
部门在担保期间内随时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状
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贷款到期,总经理和财务
部门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其
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程序
   公司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以最终使用部门为主
制定工程招标文件,公司领导和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评估,
公司统一组织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
的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对工
程跟踪和监督,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定期向
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
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
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管理程序
   重大合同经合同审查程序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在总
经理授权范围内的,由总经理签署;超出总经理授权范围的,
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职权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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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建固定资产应有专项报告,严格按董事会批准
的预算执行,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需经董事长同意并由随
后召开的董事会追加审批预算方案。
    (二)不需用、不使用或使用到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
变卖处理,但必须预先办理审批手续,由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按年度或半年集中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每年 8 月 31 日前向董事会、监事
会书面汇报公司上半年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于 4 月 30 日前
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汇报上年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以便公
司按要求及时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也
可以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随时向总经理提出质询,了解公司
状况。

          第八章 总经理的职责及行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
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本细则,经
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
任务和各项生产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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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
培育公司的核心专长,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
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
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
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
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
境保护工作;
   (八)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管理全公
司员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
教育,注重精神文明的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
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
活条件,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
   (十)总经理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必须对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   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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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以及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 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 不得公款私存;
   (七) 不得擅自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
   (八) 总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公司情况的
变化而修改。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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