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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公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月)2018-01-17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8 年 1 月 1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
            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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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监事的各项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
         表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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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
         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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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
           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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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或三日书面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电子邮件、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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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
             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
             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
             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
             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
             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
             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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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
             作监事会表决票。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
             事,并在表决完成后负责收回。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
             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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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予以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
             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因特殊事由缺席会议,且不能保证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应在决议公告中具体、明确的
             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其中对公司财务
             进行检查的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于当董事或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的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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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前”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本规则的修订应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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