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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和 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8  

						                          关于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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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1504 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新和成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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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2 点;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西路 41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8 年 12 月 2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持股数共计 1,069,785,803 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约

为 49.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2 名,代表股份共计 98,917,437 股,占新和成总股本的 4.60%。通过网络投票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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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且

已就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情况。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议题 1、2

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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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8H1504 号”《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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