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鸿达兴业: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27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7-06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9 日、2017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暨召开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并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5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下午 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蔡红兵先生(董事长周奕丰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蔡红兵先生为本次股东
大会主持人)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
1,226,616,6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7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6,585,3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3%。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5,709,5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78,2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4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30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13%。
   3、公司 5 名董事、3 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吴涵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
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
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6,59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5,687,8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85%;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15%;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26,59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5,687,8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85%;反对 21,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15%;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吴涵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
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
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