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二○一八年一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单云涛、吴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8 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 2017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 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日 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18年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18年1月15日下午2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 圆大厦3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5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下午3:00至2018年1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决定于2018 年1月15日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18年1月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8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88,069,2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57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33,819,2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3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254,250,0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373%;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7,533,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4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2名股东代表、1名 监事代表以及1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7,284,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72%;反对784,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26,748,0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4%;反 对784,62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2%;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37%。 2.2 发行规模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37%。 2.3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37%。 2.4 可转债存续期限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37%。 2.5 票面利率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37%。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37%。 2.7 转股期限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37%。 2.8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75,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37%。 2.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同意1,451,084,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46%;反对70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2%;弃权36,282,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48,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999%; 反对702,58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9%;弃权 36,282,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2.10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1 赎回条款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2 回售条款 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同意1,451,16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98%;反对71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8%;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62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603%; 反对71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7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8 担保事项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19 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2.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81,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5%;弃权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4%。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81,65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36,196,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17%。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74,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21%;弃权36,203,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29%。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74,62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4%;弃权 36,203,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为: 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4%;弃权36,27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5%。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2%;弃权 36,27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70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4%;弃权36,27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75%。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2%;弃权 36,27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69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67%;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69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390,630,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1.3524%;反对70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650%;弃权36,27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4826%。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70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2%;弃权 36,27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69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67%;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69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1,16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98%;反对62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20%;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62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603%; 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62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5%;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69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67%;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69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1,16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98%;反对62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20%;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62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603%; 反对62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5%;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69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67%;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69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具体表决结 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69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67%;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69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69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67%;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69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具体表决结 果为: 同意1,451,091,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151%;反对69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0467%;弃权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8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90,555,43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54%; 反对695,55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弃权 36,28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4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 董事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1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庞正忠 经办律师:单云涛 吴 涵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