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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达兴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2019-05-11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93 号)、2015 年 1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
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532 号)、2018 年 12 月 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30 号)、
2019 年 3 月 2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32 号),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曾受到
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其他处罚或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93号)


                                    1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4 年 7 月 11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93 号),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在 2013 年与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第 1.4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2.1.5 条的规定。请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2014 年初得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后,公司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成立了
整改工作小组,制定了具体整改方案。第一,要求相关人员配合审计机构全面核
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往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强化
流程管理,把公司的内控管理落到实处;严格控制资金支付流程,强化资金运作
监督和过程控制,在财务系统资金支付程序增加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双重审核,
加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第二,进一步梳理、修订、完善财务制度以及关
联交易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相关规定,规范非经营性资金
支付流程和权限的设置,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求内部审计部定期对财务
部门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加强事前管控,杜绝再次出现关联方违规资金
往来和代收代付的现象。第三,通过内部培训和学习,使高管团队加深对证券市
场规范运作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其规范运作意识;加强
证券事务部团队建设,提高证券事务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目前整改工作已完成。2014 年 4 月,乌海化工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往
来余额全部结清;自 2014 年 4 月起至今,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公司及子公司均建立了完善的关联方往来和资金支付相关内控制度,
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执行,由公司财务中心和子公司财务部双重审
核,杜绝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发生。

   2、江苏证监局《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532
号)

                                   2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5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
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532 号),主要情况如下:

    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关于 2013 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
价结果中,江苏证监局关注到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总体评价较低,要求公司从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东决策参与权的保护程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股东知情权
的保护程度和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对股东投资收益权的保护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入
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整改。

   (2)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 2013 年度投资者保护工作在及时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表、公
司网站信息更新、关联方资金往来、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在其他方面
不存在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2014 年公司已针对上
述存在的问题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及时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表方面。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发现未及时披露
2013 年 6 月的机构调研情况后,在深交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补充刊登了本次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此后,公司均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日内及时将投资
者关系活动表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及时更新网站信息。2014 年 6 月,公司改版后官网(www.002002.cn)正式
投入运行,其中,投资者关系版块下设公司治理、股本结构、实时股价、日 K
线图、财务指标、公司公告、定期报告、投资者互动共 8 个栏目,公司证券事务
部专人负责该版块的信息维护和更新,目前公司公告能够在公司网站及时披露,
其他信息也能够及时更新,不存在公告在公司网站发布时间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时间的情况。此外,公司网站在新闻中心版块及时刊登公司及子公司相
关新闻报道,公司证券事务部对刊登的新闻报道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准确性。




                                     3
    针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整改情况。详见前述“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93
号)”的整改情况。

    针对利润分配。2014 年度至 2018 年度,公司均严格按照利润分配的相关规
定,在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
制定合适的利润分配预案,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同时采取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给予公司股东合理的回报。

    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发行人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18]第 230 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30 号),主要情况如下:

    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以直通披露方式公告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预披露提示性公告。减持预披露提示性
公告属于事前审查公告,公司在办理上述业务中误选公告类别,将事前审查的公
告以直通方式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和第 2.12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
务指引(2018 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杜绝上述
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必须建立诚信意识与法制意识,建立起法人治理机制的理念
与框架,掌握其运作的基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深入学习《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

                                    4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相关业务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全
天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培训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发行人的监管函》(中小板
监管函[2019]第 32 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32 号),主要情况如下: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9 月 12 日期间,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28,824,997 股,占总股本的
1.11%,涉及金额 8,659.41 万元。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12 月 13 日期间,鸿达兴
业集团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18,923,100 股,占总股本的 0.73%,涉及金额
5,883.48 万元。鸿达兴业集团均未能在上述股份减持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前次减持行为导致鸿达兴业集团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的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前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管理部收到多家质权人和证券公司拟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部
分股份进行平仓的告知函后,向公司发出多封问询函,要求公司持续关注并及时
做好信息披露,但公司未督促并配合股东做好减持预披露工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和第 2.16 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和第 2.17 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已经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必须建立诚信意识与法制意识,建立起法人治理机制的
基本理念与框架,掌握其运作的基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并要求相关业务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深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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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相关业务
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全天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培训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强
化规范运作意识。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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