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2017-08-19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伟
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审议批准 是否 担保债
担保 担保 担保 担保合同 履行的审 实际担
的担保额 履行 务逾期
对象 类型 期限 签署时间 议程序 保金额
度 完毕 情况
第六届董事
伟星国际(香 一般 2016 年 12 2,000 1,000
2年 会第六次(临 否 -
港)有限公司 保证 月 29 日 万元 万元
时)会议
2、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00万元,系对全资子公司
伟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的0.46%。公司没有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
与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被担保方伟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强,为其
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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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金雪军: 吴冬兰:
陈智敏: 毛美英:
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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