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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法规

要求,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

变化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

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

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

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财会[2017]1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两项外,其余会计处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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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4、变更的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

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

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

组中的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报告期内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制度统一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

规范、合理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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